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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014年06月26日 16:57  点击:[]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昭苏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园或在乡(镇)民生工业示范基地内投资新办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民生工业项目,在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民生工业项目是指具有民族、地域、文化特色的工艺美术品制造业、手工艺品、民族乐器、旅游纪念品等产业,以及针织、编织、鞋帽、玩具、日用金属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入园中小微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四条 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园项目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挂牌出让,土地基准地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最低控制标准为60元/平方米,商业和综合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章 财政及项目扶持政策

第五条 鼓励支持各乡镇结合实际,建设乡镇民生工业示范基地,采取“民生工业+合作社+农牧民”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加工企业。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支持民生工业发展,并随着财政增长每年递增。主要用于支持民生工业新技术研发推广、新品种引进、示范基地建设以及技术培训、参加国内外大型会展补贴等。对民生工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乡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六条 符合昭苏县鼓励的民生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于市场原因经营困难的县财政可根据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由财政提供一定资金用以支持企业发展,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 小微企业的法人身份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人员、退伍军人的,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每户可以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有关规定,政府给予全额贴息。如企业已有贷款,则不享受以上政策。

第八条 培训补贴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加大培训力度。并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10天)补贴和部分职业技能(如刺绣)培训补贴。

第九条 提供产品营销信息服务。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机构将中小微企业产品统一纳入宣传促销计划,建立营销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策划开发特色产品,并进行统一营销,及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产品信息服务。

第十条 入驻创业园的中小微企业全部列入县属重点民生工业企业,商务和经信委、财政、扶贫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围绕民生工业编制、包装项目,加大向上申报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尤其是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吸纳再就业人员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根据伊犁州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伊州劳社字〔2009〕136号)文件规定:州直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和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招用一人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在贷款期内由州财政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金(展期、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五章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基础设施由园区管理机构配套完善,完成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和场地“四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和部分厂房的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园区规划和产业导向以租赁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厂房。已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投资者,若有意购买,在以租金总额抵减标准化厂房总造价、补交差额之后,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归项目投资者所有。土地的出让参照执行土地优惠政策规定。

第六章 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领导小组,认真研究,用好、用足、用活国家赋予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土地利用、税收、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开放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进入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的项目,在立项审批、用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环评、建设开工许可等方面的手续,园区管理机构协助业主办理。

第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实行封闭管理。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抢险救灾外,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同意,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投资方所购置的相关设备或所形成的工程实物量进度,应向创业园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实物照片,以便按照财务、统计口径认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和经信委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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