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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2014年06月26日 16:57  点击:[]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昭苏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定位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在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是指包括农业、畜牧等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项目,以及以农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挂牌出让,土地基准地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最低控制标准为60元/平方米。商业和综合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食品工业园建设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30万元。

第四章 财政及项目扶持政策

第四条 入驻园区企业从事农牧业产业化及农牧产品加工项目,对提高当地农牧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贡献的,除享受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外,另可享受县委、政府制定的农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食品工业园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发展奖励专项基金,大力扶持入园企业发展。原则上,在县注册独立法人,并在食品工业园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县财政奖励纳税人缴入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30%;凡一次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县财政奖励纳税人缴入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40%;凡一次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县财政奖励纳税人缴入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50%。每个企业财政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入驻食品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全部列入县属重点企业,商务和经信委、财政、发改、农开办、扶贫办、科技局、农业局要积极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编制、包装项目,加大向上申报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尤其是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产化业龙头企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科技兴农等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加大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扶持力度。

第七条 入驻食品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保鲜的,凡购买列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清洗、烘干、分选、冷藏保鲜等机械设备的,并按要求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后,可享受30%的农机补贴。享受农机补贴的设备数量最多不超过10台(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入驻食品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各类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优先考虑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的贸工农一体化的方式支持入园企业的基地建设。

第九条 建立县财政品牌奖励专项基金。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以上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品牌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级别多个品牌的,只给最高等级的一个品牌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入园企业新招用我县各类人员就业,开展1至6月岗前技能培训或定单培训,企业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职教中心协商聘请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较高的专业老师,优先安排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十一条 对吸收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入驻园区企业,持就业人员花名册、村两委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及连续12个月缴纳社保和医保企业承担部分手续,给予企业以下奖励:

(一)对吸收10个以上、50个以下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县财政按500元/年/人奖励。

(二)对吸收50个以上100个以下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本级财政按800元/年/人奖励。

(三)对吸收100个以上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县财政按1000元/年/人奖励。

第十二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直接收购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本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五章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食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由园区管理机构配套完善,完成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和场地“四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对新入驻园区的企业,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企业提出的接通基础设施申请,各相关部门在20日内予以办结。

第十五条 用水、用电、环保、排污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享受最低档标准。

第六章 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领导小组,认真研究,用好、用足、用活国家赋予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土地利用、税收、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开放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凡进入食品工业园区的项目,在立项审批、用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环评、建设开工许可等方面的手续,园区管理机构协助业主办理。

第十八条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抢险救灾外,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同意,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投资方所购置的相关设备或所形成的工程实物量进度,应向园区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实物照片,以便按照财务、统计口径认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和经信委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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