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优惠政策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用于旅游景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国家A级景区建设贷款贴息、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产品促销推介等。
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使我县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在3-5年内有较大改善。
二、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旅游项目,凡符合昭苏县旅游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用地价格与工业项目用地同价。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付清;有特殊困难的,在5年内付清(重大旅游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优惠的除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并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
(二)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三、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四、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旅游产业多元化发展
(一)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发展基金、扶贫基金等国家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旅游业。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的长期低息贷款和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二)金融机构要对旅游企业实行优先贷款。
(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
(四)允许县内各景区景点以承包、租赁、入股、出售等形式,吸引外商和国内各方面投资、建设、经营。
(五)鼓励农牧民以各种形式参与旅游经营,农牧民可以将其草场等生产资料以入股形式同投资商合作。
五、建立激励机制
(一)对获得国家5A级景区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4A级景区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旅游名镇”的奖励20万元。
(二)对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对每次组团在10人以上且年内总数达到2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在我县旅游2日的按旅客人数每人10元给旅行社补贴,在我县旅游3日以上的按旅客人数每人30元给旅行社补贴。单个旅行社年内组团游客总数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给予该旅行社另奖50万元的奖励。以上以旅行社行程单和县旅游局确认函为准。
(四)鼓励社会各界成立演艺公司(在工商局注册),主要包括:马队(10匹马以上,马匹要统一装备)和文艺小分队(6人以上),并做到公司化运作、建立登记制度,在景区景点范围内常态化营业,年内接待游客达到5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金,用于装备补助等。
(五)支持旅游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凡参加政府组织的昭苏县内外旅游展览、宣传推介活动的旅游企业或个人按要求布置展位的,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5000元。
(六)对在自治州、自治区或国家旅游系统组织的各种行业大赛中获得名次的企业或个人,视情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元-5000元。
(七)对开发生产具有本县文化特色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的企业或个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吸纳劳动力10人以上、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
本优惠政策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