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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旅游景区(点)门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5年03月26日 18:4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全域旅游、全民兴旅”发展战略,不断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点)门票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游客合法权益,树立旅游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景区(点)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昭苏景区管理委员会受昭苏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县各景区(点)门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票是指景区(点)游览票,不包括景区点内交通费、导游费、保险费等其它项目费用。使用门票的景区(点)范围为昭苏县境内所有旅游景区(点),包括夏塔景区、格登碑景区、圣佑庙景区、草原石人景区、水帘洞景点、细君公主墓园景点,由社会投资建设形成的人工景点除外。

门票使用、游览范围严格按照各景区(点)《门票使用须知》执行,各景区(点)应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游客违规使用门票造成不利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旅游景区(点)门票由景区管委会负责销售,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县财政统一管理,用于昭苏县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设施维护保养、对外宣传促销正常工作运转。

第二章 门票管理和类别

第五条 各景区(点)使用的门票样式由景区管理部门设计审核后,按管理权属由税务部门监制。

门票执行政府定价,门票价格应在票面明显位置标明。

第六条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点)门票的出售、验票、结算等工作。

因门票价格调整、重新设计或者损伤等原因,造成库存门票报废的,应及时清理造册,交由税务部门销毁。

第七条 景区(点)门票实行套票与散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票务销售管理制度。

1.套票包括年套票、月套票及“一票通”等。

套票价格由县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套票使用范围:夏塔景区、格登碑景区、圣佑庙景区、草原石人景区、水帘洞景区、细君公主墓园景区。

套票、月套票及“一票通”由景区管委会负责印制及发售,各景区(点)实行以票管人,所有进入景区(点)的游客须出示门票,方可进入景区(点)。

景区(点)年票、月票实行实名制,当年、当月有效,只限持票本人使用,次数不限,使用时需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一票通”可在景区管委会指定的各门票销售点购买,自购买之日起一周有效(节假日不顺延),可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挂失。

购买套票可享受下列服务:

(1)年票:伊犁河谷居民(含昭苏籍)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外地户籍在伊犁工作人员凭身份证及工作证明可办理年票,享受100元/人的年票价格;

(2)月票:伊犁河谷居民(含昭苏籍)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外地户籍在伊犁工作人员凭身份证及工作证明可办理月票,分淡、旺季2种,淡季享受50元/人的月票价格,旺季享受80元/人的月票价格;

(3)一票通:所有游客均可购买“一票通”,凡购买“一票通”的游客,可凭票进入昭苏景区(点)一次,均可享受8折优惠;

(4)所有套票收入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各景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偿、环保设施设备、环卫人员工资及水电消耗等维持景区(点)运转日常必要开支。

2.散客游览景区(点)票价执行物价部门定价,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的票价执行。

3.景区管理部门根据旅游淡、旺季指导各景区(点)实行优惠,可设置旺季、平季、淡季门票;同时根据不同群体和购票方式,设置团购票、学生票等票种。

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游客需要,除在景区(点)售票外,可授权相关企业设立门票销售点多渠道进行销售。

第八条 各景区(点)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分别用中、英、哈文三种文字公示门票的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等,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公示价格举报电话和旅游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景区(点)实行一人一票制,凭票游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进入景区(点)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工作,须提前向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申请单。申请单须注明执行公务时间段及人员数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景区管理部门通知所到景区(点)予以放行。除行政执法及特殊公务工作,所有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景区。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营造全民参与旅游氛围,全县各相关单位、团体凭单位出具证明,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办理团购票的,统一实行4折优惠;其它时间购买团购票的实行5折优惠;团购票年内未使用完的,可到景区管理部门,按票数的50%更换次年团购票。团购票须提前到景区管理部门现金购买,各景区(点)售票处不办理团购优惠手续。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团队按规定给予优惠,购票数达10人以上,旅游团队享受八折优惠;与景区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旅行社按协议执行。由本县居民组织的团队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旅行社导游必须持本社或本社计调部签字并盖章的接团计划书及导游证(全国资格认证证书)办理购票手续。司、陪人员优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景区(点)门票优惠规定:

1.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实行免票,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票;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

2.现役军人、革命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伤残民兵、伤残民工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

3.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红色旅游景区(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个人参观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题相关的纪念日等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4.持有记者证的媒体记者进入景区(点)内进行采访报道的免收门票;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摄影采风、文学创作、写生绘画、影视拍摄等活动,需提前办理减免手续。

5.教师凭教师资格证可在教师节当天免票进入景区(点),其它时间享受半票优惠。

6.景区所辖区域内农牧民免收门票,由景区管理部门和商经信委等部门核定批准、登记备案的,通过景区(点)门禁系统进入生产工地,不进入核心景区的驻景区(点)企业和工作人员免收门票。

7.景区(点)内的区间车车票价格优惠政策: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残病人、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

8.旅游节庆期间,门票优惠办法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的,利用职权使景区(点)违规给予门票减免,或购买门票后对景区(点)工作管理人员进行刁难的,由景区纪工委查实报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景区(点)门票管理工作人员,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当事人和责任人退赔相应款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属临时聘用人员的作辞退处理,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监察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规定放行无票、无证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点)的;

2.超范围优惠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3.景区工作人员、农牧民私带游客进入景区(点)的;

4.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未按要求给游客检票的;

5.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挪用、贪污和私分门票收入的;

6.伪造门票,使用过期或作废门票,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做好旅游景区管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宣传教育,共同做好景区(点)门票管理工作。驻昭各单位、各乡镇场、县直各部门、各旅游企业及游客要积极配合、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景区(点)秩序。

第十七条 昭苏县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违规举报电话:12358-8,旅游投诉电话0999-6023057。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昭苏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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