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扶贫(兴边富民)牛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有效防止各乡镇场集中饲养扶贫(兴边富民)牛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在饲养过程中造成生产母畜损失等问题,特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贫(兴边富民)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的招标程序采购执行。分发给各乡镇场、村队的扶贫(兴边富民)牛,由畜牧兽医局技术人员与扶贫办及相关项目采购单位共同参与,每头牛按当年前期调研的市场价格和新疆褐牛品质的鉴定标准进行采购。扶贫(兴边富民)牛的品质须保证为三级以上、3—5岁、无疫病及生产性能良好的母牛。
第二条 分发给各乡镇场、村队的扶贫(兴边富民)牛,应确定由有资质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进行集中饲养,并签订集中饲养管理合同。为降低牛的发放及流失风险,确保贫困户受益,集中饲养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将固定的合法资产、草场、房屋、土地、农牧机械等作为抵押、担保,其程序按银行的抵押担保程序标准执行,并进行司法公正。
第三条 各乡镇场、村队与集中饲养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签订扶贫(兴边富民)牛的饲养管理合同,根据新疆褐牛的生产性能及繁殖能力,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牛出现非人为(疫病、生殖系统障碍及其他疾病)因素需更换的,必须经所在乡镇场调查,分管领导、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由集中饲养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购买补充。经乡镇场领导、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更换的牛与被更换牛等级一致并烙印,保证牛的总头数。五年周期满后,受益乡镇在县乡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监督下,从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内部一次性按采购时新疆褐牛每头均价,折合现金收回,进行下一轮扶贫,并以此类推,循环周转,滚动扶贫。
第四条 分发到各乡镇场、村队的扶贫(兴边富民)牛,五年周期内的生产母牛和牛犊由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饲养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负责集中饲养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可优先有偿或双方协商使用乡镇场的集体草场、集体棚圈等。受益乡镇场每年要与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进行养殖效益结算。以五年为一个饲养周期,四年的受益期,每年按采购时新疆褐牛每头均价的16%分红给贫困户,作为贫困户的生产发展资金。
第五条 各乡镇场、村队负责对扶贫(兴边富民)牛的集中饲养过程进行跟踪,按合同实施后期的监督管理,并明确后期的管理责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季度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场、村队扶贫(兴边富民)牛集中饲养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回访,并对扶贫(兴边富民)牛的饲养经济效益、运行情况、产权后期管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私自买卖、更换、造成牛的流失不按合同履行的,收回该受益乡镇场、村队的牛,取消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的饲养资格。
第六条 分发到各乡镇场、村队的扶贫(兴边富民)牛,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在集中饲养期间,必须根据相关采购等级标准进行投保。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在饲养期间,应当雇用3名以上贫困户作为饲养工人,并给予一定工资报酬。有条件的可在夏季将牛交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代牧,并付给一定代牧费用。
第七条 所采购扶贫(兴边富民)牛分发给各乡镇场、村队后,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技术人员统一佩戴耳标,并借鉴新疆褐牛等级的鉴定方法进行液氮烙印,烙印号由项目名称的简称字母加扶贫(兴边富民)牛受益乡镇数字编号组成(如:扶贫:“FP+数字”、兴边富民:XB+数字),作为今后查勘、定损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烙印费用由供货方(被采购方)负责。所采购的扶贫(兴边富民)牛由乡镇场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疫病检测,产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第八条 由乡镇场、村队组织,县直相关部门,配合对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进行养殖技术、饲养条件、饲养能力(是否具有可供抵押担保的固定合法有效资产)等方面的审核,确定具备条件者进行集中饲养,并将其养殖地点(春秋草场)、联系方式及养殖人员的联系方式报备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扶贫(兴边富民)牛集中饲养管理评估考核内容,对进行集中饲养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及其他经营者进行评比。对评比结果好、信用度高、养殖效益好、乡镇场、村队及贫困户认可的,继续向其承包并给予奖励,对评比结果不好的取消饲养资格。
第十条 扶贫(兴边富民)牛在采购时,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前通知相关乡镇场、村队审核进行集中饲养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资质,办理好前期抵押手续,并在采购时到场确认。
第十一条 其它集中饲养的扶贫(兴边富民)牲畜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废止《昭苏县扶贫牛集中饲养管理办法(试行)》(昭政办发〔201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