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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昭苏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08月20日 18:27  点击:[]

昭政办发〔2015〕55号

关于印发《昭苏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昭苏马场、种马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苏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4日

昭苏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伊犁州2014年《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州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县委十二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扶持和发展县内中小微企业,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就业并改善民生,特设立昭苏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 县财政安排资金;2. 援疆资金;3. 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专项资金;4. 结余资金,滚存使用;5. 社会资金。

二、资金使用方向

(一)加强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整合各种培训资源,根据不同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对企业经营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培训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完善企业机制,推进管理创新,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提升管理和经营水平。

(二)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重点推进中小微企业在农畜产品加工、旅游商品开发、高新技术等重点行业和优势产业加快发展。

(三)推进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在绿色有机食品工业园区内建设标准工业厂房(政府建厂房原则由国有公司承建),作为创业孵化基地。面向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引领昭苏产业发展的企业(基地+合作社+企业+农户)出租、出售,租金原则上不低于折旧费用,出售在评估值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期付款。社会资金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政府可予以最低保障租金补助(补助标准:空置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投入资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入园项目和资源配置。

(四)加大中小微企业新产品开发。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通过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协作,实施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创立新品牌。积极培育、扶持企业创建知名品牌,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专利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等,对申报成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快企业物流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国内外、疆内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互联网建立展厅、专营店、直销店和销售专区、专柜作为窗口平台,销售昭苏本地产品。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配套基础建设。为保证企业项目能够正常投产见效,对中小微企业配套基础建设予以支持,包括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平整土地(即“四通一平”)。

(七)通过政府采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县内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

(八)经县委、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一)申报条件

1.昭苏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优先扶持入园企业。

3.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合理。
4.财务管理机构健全、制度规范。

5.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6.具备开展研究、制作、销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

(二)申报程序

1.每年3月底前截止申报,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于4月份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决定,5月份实施。

2.分头申报、统一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县商经信委、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

申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扶持的理由、扶持金额等;

2.企业简要介绍、基本运行情况;

3.提供技术改造,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正规票据及合同;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需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三)审核审批程序
1.昭苏县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经信委,办公室负责对拟支持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筛选、推荐和审核,并上报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2.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审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实施程序

1.资金补助类。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资金分配计划,县商经信委会同财政局下发拨付文件,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企业、培训单位、合作单位将资金用于申报项目的使用。

2.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类。由县商经信委负责牵头实施,受益企业协助。

3.社会资金参与类。一事一议,由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施方案。

(五)验收、监督、检查程序

1.县商经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对资金补助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实际效果。被扶持企业应按财务规定做好账务工作,以备查验。

2.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

3.被扶持企业自提交申请的次月起,向县财政局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企业形成专项资金绩效报告,报县商经信委和财政局。由县商经信委撰写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上报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

4.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账管理,收支两条线,滚动管理。

5.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事中、事后全程审计监督。

(六)附则

1.企业和项目单位利用虚假资料套取专项资金、违反用途使用资金的,取消申请资格,收回支持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社会资金参与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实施方案确定监督、检查、验收主体。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县商经信委。

上一条:关于印发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昭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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