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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13日 18:28  点击:[]

昭政办发〔2016〕83号

关于印发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昭苏马场、种马场管委,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7日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等要求,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机制,缓解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促进贫困户脱贫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扶持到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以促进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金融杠杆作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确保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的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有效解决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二、目标任务

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体要求,实现全县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脱贫”,达到“农户增收”的目标。

三、计划资金

县财政提供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县农村信用社按照财政提供的风险补偿基金的5倍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突破上限必须补足风险补偿金。

四、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县农村信用社推荐的、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的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

2.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岁(含65岁),持有效身份证件;

3.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及不良嗜好;

4.符合县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工作重点

(一)开展评级授信。依据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县扶贫办、农村信用社、贫困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组共同负责评级授信具体事宜。

(二)明确贷款方式。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可循环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小额信贷首次发放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后根据借款人经营情况,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逐年递升,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扶贫小额信贷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实行利率优惠。

(三)明确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或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于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四)规范贷款流程。贫困户自主提出扶贫小额信贷申请,经所属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初审后出具《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申请表》,并向县农村信用社推荐。县农村信用社和扶贫办根据《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申请表》入户调查,对申请贷款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并经帮扶干部再次审核答复后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办理扶贫小额信贷。

(五)落实贴息政策。贫困户贷款由县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实行“预报贴息”,每季末最后一个月的21日为结息日。县农村信用社应提前15天提供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明细表以供审核。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农村信用社拨付贴息资金。贴息标准原则按年实际贷款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累计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六)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1.设立风险准备金。先期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根据《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2.建立化解机制。为避免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造成损失,建立以下化解机制:①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即借款人)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②不良贷款率达到5%,贷款逾期30—60日期间县农村信用社应将逾期贷款明细表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赔付本息,余额(包括本息)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偿。③不良贷款率超过5%,暂停发放贷款;损失的贷款补偿后,县农村信用社应继续追偿本息,扶贫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要积极协助,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风险准备金专户。④因县农村信用社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擅自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不得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偿。⑤认定贷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金融办及农村信用社共同审核,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提请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审议、批准。⑥贷款人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贷款逾期30日期间县农村信用社应将逾期贷款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金融办共同审核后,提请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审核。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由县农村信用社按8∶2直接扣划风险补偿金归还贷款本息,各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负责追偿,县农村信用社协助配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贫困户小额贷款还款率作为县财政转移支付比例的依据。

(七)建设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平台,为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用贷款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县纪检委、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机构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将其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措施抓好抓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专人,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落实。要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干部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团结协作,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要做好贫困户小额信贷审核,确保贫困户贷款用于发展生产,督促落实脱贫措施,后期负责协助信用社回收贷款并开展小额信贷使用效率评估,做好下一年贷款额度的审核。

县扶贫办要做好组织引导、贫困户摸底核实基础工作,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监督,会同县农村信用社做好项目指导、宣传培训、配合发放等方面工作。

县财政局要积极筹集资金,协助扶贫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监督,配合县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贴息划拨工作。

县人民银行要加大贫困户支农循环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增加承贷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引导县农村信用社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按年限提供贷款基准利率数据。

县农村信用社要做好评级授信、贷款发放与回收等基础工作,加强监测和分析,简化贷款手续,为贫困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县保险机构要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落实工作。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村入户活动,使广大贫困户知晓扶贫小额信贷的相关程序和政策。要切实抓好培训,培养一批既了解扶贫开发政策又掌握金融知识的业务骨干,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绩效考核。将各乡镇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发生率作为各乡镇扶贫开发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范畴。

(五)强化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将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政策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1.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3.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4.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丁 冬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努尔买买提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江波拉提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吴志强 县委农办主任

王宝良 县审计局局长

舒俊武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李海涛 县财政局局长

苗世杰 县扶贫办主任

陈 静 县监察局副局长

姜新安 中国人民银行昭苏县支行行长

郑新辉 县农村信用社理事长

帕尔哈提 昭苏镇镇长

明银燕 喀夏加尔镇镇长

叶尔江 阿克达拉镇镇长

巴吾尔江 喀拉苏镇镇长

艾尼瓦尔 洪纳海乡乡长

努 库 乌尊布拉克乡乡长

赛 劳 萨尔阔布乡乡长

普尔布加利 察汗乌苏乡乡长

吉尔哈力 夏特乡乡长

巴特铁木尔 胡松图哈尔逊乡乡长

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苗世杰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附件2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伊州财外〔2016〕36号)精神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对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小额贷款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局和扶贫办共同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贴息方法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首次发放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根据借款人经营情况、家庭资产情况、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逐年递升,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扶贫小额信贷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第五条 取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每季末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农村信用社应提前15日向相关部门提供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明细表以供审核。相关部门应于贴息日前1天下班前完成审核并向农村信用社拨付贴息资金。贴息标准原则按年实际贷款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累计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第六条 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实际贷款本金×实际贷款利率×实际贷款天数(贴息额≦3000元,实际贷款利率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扶贫领导小组将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在贫困户所在村(队)公告公示,实行贫困户所在村(队)公告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管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补偿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县财政局和扶贫办共同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补偿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初始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1000万元时,由县政府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下一年度补足至1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部门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监督,配合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贴息划拨工作。县人民银行要加大贫困户支农循环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增加承贷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引导县农村信用社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按年限提供贷款基准利率数据。县农村信用社要做好评级授信、贷款发放与回收等基础工作,加强监测和分析,简化贷款手续,为贫困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保险机构要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落实工作。

第七条 县扶贫办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相关部门批准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组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部门决议;

2.向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部门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4.提请相关部门审议、核销扶贫小额信贷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相关部门审议调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6.办理扶贫小额信贷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 贷款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情况下由保险公司赔付本息,余额(包括本息)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偿和承担。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报告;

2.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

4.《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5.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须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条 损失的贷款补偿后,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初审意见,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向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部门、扶贫办提出风险补偿报告;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部门和扶贫办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提请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根据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批准的风险补偿计划,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扣划。

第十二条 县农村信用社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擅自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不得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扶贫领导小组将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贫困户所在村(队)进行公告公示,实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昭苏县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申请审批表

乡(镇): 村: 年 月 日

姓名

年龄

性 别

照片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配偶姓名

年龄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家庭住址

开户银行

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县信用社

评级情况

申请借款金额(元)

申请借款期限(月)

借款用途

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

种植

养殖

劳务

其他

合计

申请人本人签章(手印)

本人承诺:以上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愿意对其真实性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负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字):

签章(手印)

村委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乡(镇)政府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驻村工作组组长意见

签名:

帮扶干部审核意见

签名:

贫困村第一书记意见

签名:

帮扶干部审核意见

签名:

扶贫办意见

已核实借款人基本信息真实性及借款意愿真实性,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符合相关借款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村信用社、县扶贫办各执一份。

上一条:关于印发昭苏县全民健身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昭苏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办单位:昭苏县人民政府  | 承办:昭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地址:新疆昭苏县解放街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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