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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昭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08月29日 17:52  点击:[]

昭政办发〔2017〕16号

昭苏马场、种马场管委,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4日

昭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昭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深入推进“两清、两美、一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昭苏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两清、两美、一绿”工作、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昭苏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4.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县域相关规划。《昭苏县城发展总规(2016—2030年)》《昭苏县十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昭苏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昭苏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新疆昭苏县湿地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及规划大纲》。3.相关技术规范。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4、相关术语和定义。①畜禽: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等13类。②畜禽禁养区:指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④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3000只以上。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⑥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⑦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⑧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⑨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1.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依法责令6个月内进行搬迁或关闭。①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②有效保护县城、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③着力预防重点主要流域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④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范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具体限养规模和数量由县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制定)。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二)区域划定。1.禁养区划定。①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规模畜禽养殖场界的卫生防护距离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全县划定总面积73.01平方公里(禁养区域划定见附表附图编号1-17)。②S220、S237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③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2.限养区划定。①夏塔沟旅游风景区、阿合牙孜沟景区及加曼台水源保护区、萨尔阔布乡大莫因台景区及水源保护地、喀拉苏镇南部山区水源保护区。全县划定总面积38.75平方公里。限养区域划定见附表附图编号A-D。②S220、S237两侧2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③集镇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④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其它区域。

四、工作步骤

(一)2017年2月20日—3月30日,完成禁养区养殖户搬迁宣传动员工作。

(二)2017年4月1日—5月31日,完成禁养区养殖圈舍现场测绘丈量工作。

(三)2017年6月1日—6月30日,完成与养殖户签订搬迁协议。

(四)2017年7月1日—11月30日,养殖户自行搬迁离开禁养区。

(五)2017年12月1日—31日,兑现搬迁补偿费。组织力量拆除各种养殖用房,鼓励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用房。完成档案材料,完成财务审计工作,上报总结。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工作任务。本方案实施后,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责令限期转产、搬迁或依法关闭。到2017年底全县基本实现禁养目标。属县城建成区范围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到2017年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各乡镇场应严格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各行政村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县发改、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审批程序。县畜牧、环保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县人民政府将成立畜禽禁养区搬迁、限养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辖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禁养范围和工作步骤,建立各环节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协调禁养区搬迁推进工作。搬迁和整治工作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相应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禁养区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要跟进解读报道宣传搬迁工作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让广大养殖户家喻户晓,提早做好搬迁准备工作,推进禁养区和限养区工作,提高粪污处理环保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四)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各乡镇场要对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基础工作,为下一步搬迁或者责令拆迁打好基础。对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所限期搬迁,原则上搬迁费和活体不予以补偿。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所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上一条:关于成立昭苏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昭苏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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