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在县、乡镇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或乡镇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销。
2、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审核支付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3、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支付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给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4、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到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5、病人经全科医生诊治后,确认病情严重,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者,医生应出具转诊介绍通知单,做好转诊登记,并将病人的病历资料摘要,健康档案等有关资料复印或办理借阅手续后,同时转入上级医院。
6、经上级医院诊治,病人康复后,应将在医院的病历与健康档案等资料尽快转回病人所在地的医疗机构。
7、病人转诊时,一般应由医护人员护送,途中带上必要的急救药品。
8、医院可将慢性病人,已基本治愈或康复的病人转入病人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