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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招商引资项目初审制度

2014年06月26日 16:57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优化投资环境,提高项目入驻效率,优化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初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王沛昭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 刘 辉 县委常委、副县长

窦永刚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 张新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许 锐 县招商局局长

胡江杰 县经信委主任

王展旭 县环保局党组书记

康 飞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晁 阳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阿热西 县法制办主任

颇志雷 县住建局副局长

姜新明 县国税局局长

张望东 县地税局局长

吴腾江 县供电公司经理

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锐同志担任。招商引资项目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经请示领导小组组长后,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引进单位(引荐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汇报,审核项目引进的可行性;

(二)对项目进行筛选,将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以文件形式报县主要领导;对审核未获通过的项目,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反馈至项目引进单位(引荐人);

(三)对县主要领导批准通过的项目,及时通知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项目所在的乡镇(场);

(四)协调处理项目落户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初审内容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昭苏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及布局要求;

(二)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昭苏县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必须严格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等方面有关要求;

(五)落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亩以上;

(六)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投资实力;

(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1.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治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的;

2.投资规模较大、前景较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且属我县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的;

3.投资者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引进单位(引荐人)将招商引资项目的信息资料提交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项目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下的,办公室将收集的项目汇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初审时间后通知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会。项目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办公室负责将相关资料提交县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核准会议核准;

(二)在召开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时,与会人员应准时参加,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对拟落户项目进行初审,在会上发表明确意见,明确是否同意落户,评审工作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参加评审的人员需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

(三)项目经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主要领导;对县主要领导批准通过的项目,及时通知初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项目所在的乡镇场;投资方将根据项目审批程序负责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必备资料,各单位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审批(本级无权审批的单位应跟踪服务,逐级上报);

(四)项目督办。领导小组对落户项目定期组织督办,原则上一个月督办一次,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如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重视不够、协调不力、审批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严格按照《昭苏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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