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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昭苏县城乡低保对象扶贫就业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08月18日 17:31  点击:[]

昭政办发〔2014〕64号


关于印发昭苏县城乡低保对象扶贫就业扶持

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昭苏马场、伊犁种马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苏县城乡低保对象扶贫就业扶持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6日

昭苏县城乡低保对象扶贫就业扶持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关于加强低保日常管理、促进就业、消除低保养懒汉现象的意见》(伊州民字〔2005〕91号)和《伊犁州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规程》(伊州民字〔2010〕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方向

(一)加强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劳动技能培训。根据《管理意见》,民政、劳动、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健康无业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各乡镇场、有关驻昭单位结合分类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办法,定期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进行梳理排队,细分为三类,掌握每一类人员的底数,并将各类人员情况报县民政局。民政局将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情况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应知应会和创业培训,提高低保对象就业的能力。就业培训应具针对性和实用性,尽量选取时间短、社会需求量大、易就业的项目进行。

(二)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低保对象是城乡贫困群体中最困难的人群,他们对就业的需求尤其强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介绍就业时,要首先考虑低保对象,有就业岗位时优先安排低保对象。

(三)加大低保对象劳务输出力度。民政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紧密合作,加大低保对象劳务输出力度,以增加低保对象的收入,解决子女上学和冬季取暖等实际困难。采取组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拾棉花、挖甜菜、承包各单位积雪清扫、到建筑工地打短工等各种途径,进行劳务输出,所得收入可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鼓励低保对象自谋职业、个体创业。实行低保对象自谋职业、个体创业、推荐就业后半年内低保金不予扣减的政策,鼓励低保对象自谋职业、个体创业。

(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低保不养懒汉。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制度。民政局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场、村(居)的沟通,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就业状况及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情况,对拒不参加公益劳动、拒不就业和劳务输出、拒不定期报到的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坚决取消低保待遇。

(六)建立低保对象就业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的群众,在申请低保时,首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进行失业、求职登记,由有关部门进行职业介绍。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社区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两次推荐就业拒不就业的,不得受理其低保申请,属于低保对象的,取消其低保待遇。对就业后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可视其情况给予6个月至一年的低保待遇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可以继续享受低保,过渡期满后退出低保。

(七)农村低保户优先纳入帮扶范围。加大扶贫力度,一是坚持开发式扶贫,资金安排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简单的给钱给物,一切扶持措施都通过项目支持落实。二是依托产业带动,通过小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村级互助资金建设、生产资料组织供应、以奖代补、兴办专业协会等多种形式,加快农业产业发展,带动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在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培训、科技推广项目的安排上,尽可能向农村低保对象倾斜,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增强竞争力。

二、实施细则

(一)凡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45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属促进和扶持对象。

(二)未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难家庭,应在申请低保待遇、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之前,到户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时,除向住所地民政办提供原有证明外,还需提供失业登记证明。

(三)低保对象进行失业登记后一年内,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至少三次就业推荐。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低保对象中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已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未在人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需在本方案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复审及时补办。逾期不补的,民政部门可暂停发放低保金。

(五)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为低保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提供用工、职业培训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各乡镇场人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及时将低保对象的安置和推荐就业情况,反馈给同级民政低保部门。

(六)各乡镇场民政办应当建立低保对象就业和扶贫相关信息登记制度,加强低保对象就业和扶贫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服务、公益性劳动(活动)以及经济收入变化等基本情况。

(七)低保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等待就业和培训期间,应参加所在地村(居)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有关事项和具体时间,由村(居)先拿出申请性方案,经乡镇场审核批准后,由村(居)具体执行)。

(八)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和扶持后,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可视其情况给予6个月至一年的低保待遇过渡期,在过渡期间继续享受低保,过渡期满后应退出低保。

(九)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一年内,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10%;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20%;第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从次月起暂停其家庭的低保待遇。连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推荐就业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30%;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推荐就业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60%;第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推荐就业的,从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在暂停低保金或取消低保待遇期间,该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十)低保对象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除享受以上优待政策外,同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扶持政策。

各乡镇场、驻昭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与促进就业扶贫开发工作的联动和激励约束机制,帮助低保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和扶持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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