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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昭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年06月12日 12:59  点击:[]

昭政办发〔2017〕18号

昭苏马场、种马场管委,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5日

昭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科学、有效、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应急处置职责,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维护昭苏县社会稳定和伊犁河流域(昭苏段)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昭苏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发生在昭苏县行政区域外,但对昭苏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核事故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确保应急措施及时有效。

(三)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充分发挥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第二章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I、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H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倾倒、堆放、丢弃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七)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事故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八)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七)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lV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县应急指挥部、咨询机构、部门应急处置队伍组成。

(一)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刚同志兼任,副总指挥由县环保局局长江哈孜同志兼任,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安监局、民政局、卫计委、气象局、文广局、公安消防大队组成。

(二)环境应急咨询机构由以上部门、单位及相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环境应急技术咨询。

(三)部门应急处置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建,负责环境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1. 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环境事件时,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 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 向县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 负责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 负责确定、发布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6. 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意识。

2. 检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工作,重点污染源单位及相关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

3. 监督、检查具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制定。

4.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5. 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6. 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7. 实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0999—6026703接警。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8. 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科学分析,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后续处置工作。

9. 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999—6026703,传真电话:0999—6026703)

(三)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

1. 县环保局负责组建监测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 县公安局负责组建安全保卫组。实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110接警,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依据应急指挥部命令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或戒严。

3. 县交通局负责组建交通运输组。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运输和灾民转移、疏散。

4. 县水利局负责组建水利安全组。及时上报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结果或指挥部相关指令,及时关闭水源地,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

5. 县卫计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护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和灾区人员救护、卫生防疫。

6. 县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保障组。做好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负责受污染区域气象信息的监测与预报,为预测污染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为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论证意见。

7. 县财政局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核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及所需应急器材、装备购置的经费预算,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9.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救灾物资的筹备发放,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0.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做好农药、化肥等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

11. 县林业局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林业生态保护。

12. 县畜牧局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草场、牲畜保护。

13.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和城镇基础设施维护。

14. 县文广局负责报道突发环境事件和发布预警信息。

15.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

16. 中国电信昭苏分公司、中国联通昭苏分公司、中国移动昭苏分公司负责统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各通信网络运营商落实好各项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17. 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控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二、预防工作

(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及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县域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有关先进技术、应急防范及处置方法。

(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发布预警公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按照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核实、批准,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方式采用多种语言文字向社会发布,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农牧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发布。

(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五)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一)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自治州应急指挥部确认,启动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同时,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单位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报警。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确定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在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l小时内向县环保局报告,也可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报后立即转达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初步确认事件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环保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州环保局在进一步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一)初报。发现事件后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问、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二)续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等级突发环境事件须上报续报。续报要有书面报告,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三)终报。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等级突发环境事件须上报终报。终报要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客,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现场处置

(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二)听取现场有关人员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三)启动相应应急处置机制,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四)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五)开展现场污染状况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消洗或清除现场污染物,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六)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应急解决方案。

(七)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及毗邻县市,同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五、应急监测

(一)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应急监测工作,可委托州监测站监测。

(二)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扩散范围。

(三)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论证,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六、信息发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对外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七、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章制度。

(二)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 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相应的指挥部,报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 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 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责成县人民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二、保险机制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调查与评估

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二)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三)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四)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五)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六)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七)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八)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负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装备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的配套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

三、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联转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全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建议。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库,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2. 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3. 环保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七、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需要对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情况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措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开放型和密封型)、辐照装置、放射性废物等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及污染扩散而进行的环境和气象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环保局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预案实施与解释

(一)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昭苏县突发环境时间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

昭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突发环境时间接警、核实

昭苏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评估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县市应急预案

较大(III级)以上突发

环境事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昭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并在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预案

事件控制

应急终止

有关成员到位

专家到位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准备

信息收集、分析、报送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处置

有关人员、应急队伍与专家赴现场

医疗救护、疏散人员、疏导交通等应急处置

专家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环境监测

污染控制

公众信息沟通

现场清理

解除警戒

事件调查

评估总结

上一条: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昭苏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办单位:昭苏县人民政府  | 承办:昭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地址:新疆昭苏县解放街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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