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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10日 14:50  点击:[]

昭苏马场、种马场管委,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购房人办理登记业务,各住宅用地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及时上交买卖不动产属下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按规定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到户,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利。对无法交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查阅档案,经确认无误后由用地单位在报纸等媒体刊发作废公告,重新测量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由原建设单位牵头,限期依法补办全部手续后再办理后续登记业务。对主体无法确定(原用地单位因改制等原因已注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属初始登记的,由房屋所在地社区牵头并作为主体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后,再办理后续登记业务。

对存在权属纠纷、界线划分不明等问题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手续,待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再办理登记业务。

二、针对已经交易的二手房,房产手续已经过户,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规定,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所有者名下。办理前,需查询原房产所有者是否办理过土地使用权登记,已办理则需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单位家属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进行不动产交易的,依照《关于对统建房项目用地进行整改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昭党办发〔2013〕121号)精神,需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登记业务。具体土地分级、补缴土地出让金以昭苏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为准,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落宗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含出让的),可直接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历史遗留的原划拨商业用地必须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后,才能办理抵押登记。

五、原则上所有单位家属楼均按照国有划拨土地补办用地手续,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为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在收到群众合理合法办理土地分割手续请求时,必须予以配合,否则将进行效能追责。

2017年10月7日

上一条: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冬季县城道路积雪清扫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成立昭苏县国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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