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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2015年10月16日 13:56  点击:[]

安委〔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一是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三是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四是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五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8月27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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