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要安排接受投诉的专门人员、电话和办公场所,受理投诉事项,并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受理情况登记本》,由投诉受理人员负责登记、报告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对象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三)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 投诉处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受理部门可以转批下一级部门办理,但县级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五、 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批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批后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六、应当建立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