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办发〔2017〕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金计划
2017年,自治区按照因素测算法、结合各地上年补贴资金使用和今年补贴资金需求预测,坚持向南疆倾斜的原则,下达了各地、州、市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各地需明确县市资金计划,结合上年结转,落实本年度各县市补贴资金总计划任务。
二、明确补贴范围
坚持绿色、环保、生态导向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2017年补贴机具各类范围为11大类、34小类、93个品目(附件)。各地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宏观引导与调控作用,进一步明确补贴机具范围,对补贴范围内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全面实现敞开补贴。
三、执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精神,自治区将开展补贴标准差别化试点工作,实行区域性定额补贴,北疆地区最高补贴限额按照三个不超过原则确定,即:不超过农财两部关于单机补贴的最高限额、农财两部发布的各档次最高限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补贴额,不超过该档次上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南疆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按照两个不超过原则确定,即:不超过农财两部关于单机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该档次上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分别在南、北疆区域内实行区域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具体产品补贴额继续按照“定额+限比”方式确定。
四、启用补贴系统
全区继续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系统将于近期正式启动,并于2018年1月31日关闭。各地、州、市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县市结转资金与分配资金,加强信息动态监督,各县市负责补贴信息录入的及时、完整与准确。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与指导,加大绩效管理力度,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职责,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对象确认、信息录入、机具核实、资金发放等环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把关,确保各环节规范有序。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严格执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的补贴方式,严格执行“定额+限比”的补贴额确定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鼓励先购后补,鼓励报废更新、鼓励“一站式”服务。要加强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机具铭牌标识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报废更新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办理。
(三)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覆盖,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公告、受益户信息表、当年度资金使用进度、受益户信息表、补贴工作方案、补贴标准等要及时在专栏中发布,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
(四)强化监管,严惩违规
今年是我区开展南疆地区补贴标准差别化试点的第一年,各级农机、财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组织协调,特别是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五个试点地州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谁购买、谁受益原则,使南疆广大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享受国家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要严格执行制定规定不走样,把农财两部和自治区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主动防御风险,加强警示教育。各级财政、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农机、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履行职责,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显露出的问题和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实施的动态监管,加大机具核查力度,强化、细化监管措施,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对于补贴额涨幅高的产品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于出现异常和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反馈自治区,确保试点地区的补贴政策有效实施。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试点)方案,严格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自治区农机局农机管理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机具品目汇总表(2017年调整).xls
自治区农机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