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17〕30号
昭苏马场、种马场管委,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苏县禁止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29日
昭苏县禁止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部《秸秆焚烧与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指小麦、大麦、油菜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环保局会同农业、农机等相关部门负责禁止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违规行为;农机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机户购置秸秆还田机具;各乡镇场、驻昭单位具体负责禁止焚烧秸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展板、电视、广播等形式认真做好禁止焚烧秸秆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
第六条 所有参加春耕、秋翻、保护性耕作的田间作业农机必须全部配备秸秆还田机具,全面采用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
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对购置农机并配套秸秆还田机械的农户,优先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
第七条 自2017年起,实施秸秆还田的油菜地、小麦地,县财政给予每亩5元的秸秆还田补贴。秸秆还田补贴面积由各乡镇场摸排统计,经县农业、农机等部门核实后,县财政局将补贴款拨付给各乡镇场。
乡镇场农田如出现焚烧秸秆行为,县财政不予拨发该乡镇场当年的秸秆还田补贴,秸秆还田补贴资金由该乡镇场自筹发放。
第八条 县农机部门要严把作业质量标准,制定农机户作业标准、机收作业协议书,严查机收作业违规行为。0
第九条 小麦、大麦等农作物留茬高度应小于20厘米,各乡镇场要与农机户签订机收作业协议,积极引导鼓励作业规范的农机户在本辖区作业。
禁止不按规定机收作业的农机户收割作业。农机户要严格作业标准,如有违反,农民可向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举报并拒付收割费。
第十条 禁止焚烧秸秆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各乡镇场环保、农业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禁止焚烧秸秆工作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严格检查考核。
各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农户层层签订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明确任务和奖惩措施。
实行乡镇场领导分片负责制,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格局,确保禁止焚烧秸秆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谁点火处罚谁、谁让点火处罚谁”的管理原则,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农户,由各乡镇场和村队、县环保局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二条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及时收集焚烧秸秆的农户违规行为基本情况,书面报送县农业、农机等相关部门,停发该农户当年或下一年的耕地地力、深松整地作业等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出现焚烧秸秆行为的乡镇场由县环保局处以2000元罚款,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屡焚不止、屡教不改的农户,可以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据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造成严重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驻昭兵团、天西林管局昭苏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