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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7年12月27日 18:10  点击:[]

昭政办发〔2017〕47号

昭苏马场、种马场管委,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精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备案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按年度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县分管领导审核,联审会议通过后报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除上级文件限时限办的采购项目以外,未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财政局采购办不再临时审批。

各部门、各单位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昭苏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系统、准确、及时、严肃地编报执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按照规定选择采购方式,报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由县分管领导组织县财政局、采购办联审后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0万元及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0万元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可委托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办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机构的抽取。

二、加强公开招标变更采购方式管理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必须填写《政府采购变更方式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

公开招标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可继续进行的,经采购单位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继续采购。

三、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管理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在三日内向财政局采购办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或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三日内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因采购单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

四、实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供货有关事项执行,凡列入协议供货目录的货物、服务,按相关规定无须再实施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可直接向协议供货商采购。

协议供货限额为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采购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形成三家以上的询价报告(采购货物协议供货单位不足三家的除外),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定供货单位,填写《昭苏县政府采购审批表》并编号。

供货单位出具《昭苏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昭苏县政府采购质量验收报告书》,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采购单位向采购中心提供合同、验收单(盖章、签字)及发票复印件,经采购中心核对后加盖政府采购章予以确认后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年度采购计划实施时间

当年2月1日起至12月1日止,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上报备案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20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明确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工作,确保各单位准确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各采购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担任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等相关事宜。

(二)明确主体责任。采购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及执行,依法承担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严格履约验收、完善内控制度五大主体责任。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在采购活动的岗位职责,分设采购需求、组织采购、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采购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三)强化监督问责。县财政局负责监督问责,对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要严肃追究采购单位责任: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使用资金不到位实施采购的;所报采购品名称与实际采购结果不符的;采购标准不符合本级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的(即超标准采购);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局备案的。

                         2017年12月13日

上一条:关于深化昭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3550”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成立昭苏县农业投资发展集团筹建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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