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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2017年11月18日 16:24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单位)

( 昭 )安监管罚告〔2017〕2号

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天井作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淡薄并于2017528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1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二十五、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昭苏县解放街

联系人:于传运联系电话:17799370929邮政编码: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7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告〔2017〕2号

蒋大鹏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你单位20175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1人死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拟对你作出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昭苏县解放街

联系人:于传运联系电话:17799370929邮政编码: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告〔2017〕3号

耿菊武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定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你单位20175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1人死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拟对你作出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昭苏县解放街

联系人:于传运联系电话:17799370929邮政编码: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告〔2017〕4号

阙定宗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矿山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你单位20175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1人死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拟对你作出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昭苏县解放街

联系人:于传运联系电话:17799370929邮政编码: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昭 )安监管罚字〔2017〕第(2)号

被处罚单位: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昭苏县昭苏镇邮政编码:835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大鹏职务:联系电话13709981855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天井作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淡薄并于2017528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1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二十五、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昭苏县人民政府或者昭苏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字〔2017〕第(2)号

被处罚人:蒋大鹏性别:年龄:55联系电话:13709981855

家庭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李二村所在单位: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昭苏县昭苏镇

邮政编码: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你单位20175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1人死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6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昭苏县人民政府或者昭苏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字〔2017〕第(3)号

被处罚人:耿菊武性别:年龄:50联系电话:18935766990

家庭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察礼县所在单位: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负责全盘工作兼总工单位地址:昭苏县昭苏镇

邮政编码: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定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你单位20175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1人死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75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昭苏县人民政府或者昭苏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字〔2017〕第(4)号

被处罚人:阙定宗性别:年龄:46联系电话:15157717227

家庭住址:浙江省平阳县南湖乡所在单位: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安全副矿长单位地址:昭苏县昭苏镇

邮政编码: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定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你单位20175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1人死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6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昭苏县人民政府或者昭苏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安监管罚告〔2017〕3号

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行为: 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编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工程以包代管现象严重。项目经理随意离开现场;未编制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缺乏检查指导;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意识淡薄等现象;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昭)安监管罚〔2017〕3号

被处罚单位: 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地 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胡怀满 职务: 负责人联系电话: 133099976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编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工程以包代管现象严重。项目经理随意离开现场;未编制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缺乏检查指导;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意识淡薄等现象;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20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 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 )安监管罚告〔2017〕5号

胡怀满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 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未督促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组织编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144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昭 )安监管罚〔2017〕5 号

被处罚人: 胡怀满 性别: 年龄: 49 联系电话:13309997638

家庭住址: 新疆昭苏县城镇东环路33号 所在单位: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未督促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组织编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作出 144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 )安监管罚告〔2017〕6号

李仁忠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144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昭 )安监管罚〔2017〕6号

被处罚人: 李仁忠 性别: 年龄: 48 联系电话:13899750808

家庭住址: 新疆伊宁市新华西路72号市政公司家属楼2单元5楼左 所在单位: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职务: 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作出 144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 )安监管罚告〔2017〕7号

孙晓奇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216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昭 )安监管罚〔2017〕7号

被处罚人: 孙晓奇 性别: 年龄: 52 联系电话:13199810896

家庭住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东区塔1号楼302号 所在单位: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职务: 项目副经理、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作出 216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 )安监管罚告〔2017〕8号

邓春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44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昭 )安监管罚〔2017〕8 号

被处罚人: 邓春 性别: 年龄: 41联系电话:13199810896

家庭住址: 新疆昭苏县洪纳海乡二区73号 所在单位: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职务: 安全员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作出 144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上一条: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克吾克加尔村污水收集项目“6·12”管沟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下一条:昭苏县天山泽有限责任公司夏塔铅银矿“5·31”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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