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
收费项目名称:无
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申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条件,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前,需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申领生育证。
申报材料: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免冠全家、子女近照3张;
3、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4、夫妻双方子女再生育申请书;
5、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
办事程序:
一、受理
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依据不履行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
5、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2、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室审核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在公示后5日内,未收到举报或异议反馈信息的上报审批小组。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许可期限及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日内调查核实。
三、决定
经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政策法规室电脑打印《再生育证》并加盖公章,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乡镇初审15个工作日,审批机关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机构:昭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详细地址:昭苏县乌孙路114号
业务办公电话:0999-6534093
服务热线电话:0999-6534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