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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2014年08月18日 17:28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昭苏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由昭苏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昭苏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昭苏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昭苏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推进、指导、协调、督促昭苏县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1. 组织制定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政务公开方案,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2. 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本单位相关部门和派驻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

3. 组织维护和更新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 受理向政府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5. 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7. 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昭苏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昭苏政府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昭苏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称信息制作保存部门)是昭苏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承办部门,负责审查、公开本部门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

信息制作保存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1.审核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对应主动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具体分工为:

1)本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

2)本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

3)需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4)需公开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办部门须密切配合;

5)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政务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协助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

3.协助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做好其他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昭苏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准确发布。

政府信息的发布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八条 对以下政府信息,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公开:

(一)政府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修改、废止信息等,昭苏政府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业务现场政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政府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及政府的计划、总结等,由昭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二)政府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业务综合部门牵头协同相关业务部门承办;

(三)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由人事部门承办;

(四)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政府综合统计资料,由统计部门承办;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罚没财物拍卖信息,由财务部门承办;

(六)政府职业纪律、廉政纪律及政府举报、投诉渠道,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七)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救济途径等,由具体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八)政府重大业务改革举措、便民利民措施等,由具体牵头部门承办;

(九)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由具体责任部门承办。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文类信息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成文日期)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需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予以公开,具体操作流程应当按照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办理。

信息制作保存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形式公开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及举办面向社会、企业的政策宣讲、业务咨询、现场答疑等活动公开;

(二)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公开;

(三)通过在政府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联接政府门户网站的计算机等设施公开;

(四)通过设立接受咨询的岗位、窗口公开;

(五)通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公开;

(六)通过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开。

对外公开的具体操作流程应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昭苏政府应当编制昭苏政府政务公开指南或者政务公开手册和政务公开目录,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等形式对外发布,并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昭苏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开通政务公开互联网专用邮箱,开设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作为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必要时,还可设立专门的咨询室,作为接收申请的对外窗口。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并及时更新维护,便于公众知晓。

第十五条 申请人到政务公开受理机构当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经办人应根据需要,先行校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在确认其身份后,要求其填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受理机构经办人应根据需要,先行校验随附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向所在地政府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以进一步核实申请人身份。

申请人以来电、来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者口头等其他形式向政府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受理机构经办人应给予申请人相应形式的回复,告知其可以通过当面领取或者表格网络下载两种方式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通过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

对于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申请人填制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有困难,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经办人可根据其口头申请代为填写,并交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核,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件填制是否完备、有效,对要件不完备或无效的申请,经政务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应补充后重新申请,实际申请日期以重新申请之日计算。申请要件审核重点为: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签名、盖章、申请时间填制完整、规范、准确;

2.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准确明晰;

3.所需信息用途详细适当;

4.信息提供的形式要求清晰明确。

对申请人当面提出的申请需予以补充的,政务公开受理机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对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电报等形式提出的申请需予以补充的,应通过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充。

(二)对于要件审核无误的申请,受理机构经办人应受理并做好相关登记,转入申请办理程序,并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出具回执。

第十七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受理机构经办人应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经审核,能够直接判定申请内容涉及下列情形的,可直接提出答复意见:

1.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

2.属于具体业务咨询的;

3.属于投诉、举报、信访或者申诉的;

4.不属于本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的;

5.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关务公开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

(二)经审核,无法直接做出答复意见的,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1.分办

政务公开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具体信息制作保存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申请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办。

2.承办

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和公开程度的具体办理意见,并提供依申请准备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书面提交政务公开受理机构审核。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应提出不得公开的办理意见;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办理意见,并随附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提交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审核。

信息制作保存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的,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3.审核

政务公开受理机构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重大敏感事项应按程序逐级报审。

第十八条 公开答复意见经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对外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具体业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办事指南”或“业务咨询”栏目查询提问,或向所在地政府提出业务咨询;

(三)属于投诉、举报、信访或者申诉的,告知申请人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或者途径;

(四)不属于政府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且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以提供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关务公开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

(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政务公开受理机构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务公开受理机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并向原信息出具政府申请更正的,政务公开受理机构应及时核查。经核实情况属实同意更正的,应更正并书面反馈申请人。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要求申请人作进一步明确或补充。无权对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答复处理完毕后,政务公开受理机构应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原始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始件)、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二)办理情况材料:各相关部门办理意见、领导批办意见以及提供信息材料等;

(三)答复材料:各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答复信息、对外答复告知书等;

(四)其他与办理此申请相关的材料。

上述归档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本分别留存,年底统一移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并由其本人向政府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的,受理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予以减免。

第二十四条 昭苏政府受理的依申请公开,应在答复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处理经过、答复情况和收费情况等通过综合协调单报昭苏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信息公开审查

 

第二十五条 昭苏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加强对拟发布信息的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审查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务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确保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 信息制作保存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公开审查工作。

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政府工作秘密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政府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应认真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信息制作保存部门难以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可提请办公室会同法规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提出意见,重大敏感事项按程序报批。

拟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审查。

第三十条 各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审查,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时限进行。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昭苏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一)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1. 日常考评:昭苏政府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日常考评时间、方式。

2. 定期检查:昭苏政府每半年对昭苏政府基层政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或者重点检查。

3. 年度总评:在日常考评和总关检查的基础上,昭苏政府对昭苏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总评。

(二)社会评议制度

昭苏政府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自行组织或通过地方政府行风评议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评议。昭苏政府年度报告和评议结果同时上报昭苏政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昭苏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 昭苏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昭苏政府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昭苏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 昭苏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责任追究制度

昭苏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昭苏政府应当设置公开载体,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昭苏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或履行义务不彻底,向政府监察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政府举报的,受理政府或者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昭苏政府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昭苏政府应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昭苏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51日起施行。

 

上一条: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表

 

主办单位:昭苏县人民政府  | 承办:昭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地址:新疆昭苏县解放街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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