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文件>>正文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2015年10月16日 13:42  点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3年7月17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上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下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主办单位:昭苏县人民政府  | 承办:昭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地址:新疆昭苏县解放街122号
电话:0999-6027286  ICP备案号: [新ICP备08000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