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单位)
( 昭 )安监管罚告〔2017〕2号
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天井作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淡薄。并于2017年5月28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二十五、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昭苏县解放街
联系人:于传运联系电话:17799370929邮政编码: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7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告〔2017〕2号
蒋大鹏: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你单位2017年5月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拟对你作出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昭苏县解放街
联系人:于传运联系电话:17799370929邮政编码: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告〔2017〕3号
耿菊武: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定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你单位2017年5月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拟对你作出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昭苏县解放街
联系人:于传运联系电话:17799370929邮政编码: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告〔2017〕4号
阙定宗: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对矿山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对你单位2017年5月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拟对你作出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昭苏县解放街
联系人:于传运联系电话:17799370929邮政编码: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昭 )安监管罚字〔2017〕第(2)号
被处罚单位: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昭苏县昭苏镇邮政编码:835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大鹏职务:联系电话13709981855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天井作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淡薄。并于2017年5月28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二十五、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昭苏县人民政府或者昭苏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字〔2017〕第(2)号
被处罚人:蒋大鹏性别:男年龄:55联系电话:13709981855
家庭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李二村所在单位: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昭苏县昭苏镇
邮政编码: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对你单位2017年5月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昭苏县人民政府或者昭苏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字〔2017〕第(3)号
被处罚人:耿菊武性别:男年龄:50联系电话:18935766990
家庭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察礼县所在单位: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负责全盘工作兼总工单位地址:昭苏县昭苏镇
邮政编码: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定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你单位2017年5月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昭苏县人民政府或者昭苏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昭 )安监管罚字〔2017〕第(4)号
被处罚人:阙定宗性别:男年龄:46联系电话:15157717227
家庭住址:浙江省平阳县南湖乡所在单位:新疆中森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安全副矿长单位地址:昭苏县昭苏镇
邮政编码: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未制定针对定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你单位2017年5月28日发生的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昭苏县人民政府或者昭苏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安监管罚告〔2017〕3号
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行为: 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编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工程以包代管现象严重。项目经理随意离开现场;未编制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缺乏检查指导;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意识淡薄等现象;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昭)安监管罚〔2017〕3号
被处罚单位: 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地 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胡怀满 职务: 负责人联系电话: 133099976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编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工程以包代管现象严重。项目经理随意离开现场;未编制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缺乏检查指导;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意识淡薄等现象;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20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 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 )安监管罚告〔2017〕5号
胡怀满: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 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未督促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组织编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144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昭 )安监管罚〔2017〕5 号
被处罚人: 胡怀满 性别: 男 年龄: 49 联系电话:13309997638
家庭住址: 新疆昭苏县城镇东环路33号 所在单位: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未督促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组织编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和指导;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作出 144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 )安监管罚告〔2017〕6号
李仁忠: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144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昭 )安监管罚〔2017〕6号
被处罚人: 李仁忠 性别: 男 年龄: 48 联系电话:13899750808
家庭住址: 新疆伊宁市新华西路72号市政公司家属楼2单元5楼左 所在单位: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职务: 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作出 144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 )安监管罚告〔2017〕7号
孙晓奇: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216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昭 )安监管罚〔2017〕7号
被处罚人: 孙晓奇 性别: 男 年龄: 52 联系电话:13199810896
家庭住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东区塔1号楼302号 所在单位: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职务: 项目副经理、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作出 216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昭 )安监管罚告〔2017〕8号
邓春:
经查,你有下列行为: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二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4400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 昭苏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昭苏县解放街51号
联系人: 李虎 联系电话: 17799370933 邮编: 8356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6 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昭 )安监管罚〔2017〕8 号
被处罚人: 邓春 性别: 男 年龄: 41联系电话:13199810896
家庭住址: 新疆昭苏县洪纳海乡二区73号 所在单位:伊犁广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 职务: 安全员 单位地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城镇体南巷阳光商务楼1号楼4层邮编:835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不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对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一起管沟坍塌致一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作出 144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昭苏县财政局综合科提供的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昭苏县 人民政府或者 昭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昭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7年7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