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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伊犁州农机补贴先购后补贴操作基本程序

2015年02月16日 22:31  点击:[]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特制订本程序。

一、机具购买

(一)凡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可列为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农民与企业自主议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待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另行通知。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销企业不参与补贴管理软件操作流程。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机具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及机架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

购机户购机后,携带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及驾驶证等资料到所属村(场)委会领取《机具补贴申请核实表》,按表中内容准确填写,申请核实、领取补贴。申请补贴者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补贴时限要求:6月20日前终止上半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补贴申请,9月30日前终止下半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补贴申请。

三、机具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负责受理村委会、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手续,会同村委会组成核实组,分期分批现场逐台核实申请人所购机具情况,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将核实情况填入《机具补贴申请核实表》机具核实栏中,填写核实结论,要求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建立“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乡镇政府审核后,确定申请人是否享受补贴,并将购置机具核实情况在乡镇(场)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要求乡镇(场)在受理核实机具的同时完成补贴系统信息录入、农具打钢印等工作。

四、补贴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在《机具补贴申请核实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连同购机者相关申请补贴资料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机局审核。县(市)农机局及时受理乡镇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抽查审定兑付资金额度,确保资金兑付前完成机具核实,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乡村两级组织将补贴款发放给农民。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管理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工作。兑现事项参照《伊犁州农机购置补贴现金兑付办法》伊州农机综[2014]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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