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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征稽所同岗替代制

2014年07月09日 11:09  点击:[]

一、同岗替代制的设置原则
同岗替代制也称AB岗制,A岗工作人员不在位时,要落实B岗承办人,由B岗承办人自动顶替。

二、同岗替代制的要求

1、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要作出明确规定。

2、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3、 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所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由所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主要领导不在岗时,指定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责。

5、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

6、岗位A、B人员要互相学习,了解掌握对方的业务工作;

7、顶岗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出现问题,一律由顶岗人员负责承担。

三、处理办法

1、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要求,落实同岗替代制的,根据《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负责人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2、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的,负责人未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根据《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负责人诫勉教育一次。

3、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负责人未指定代岗人员与离开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耽误工作的,根据《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4、代岗人员未能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耽误工作进程或造成损失的,根据《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代岗人员诫勉教育一次,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代岗人员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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